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宁德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
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是全面小康社会惠及更多人口的内在要求,是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首要任务,是扩大内需、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为推动我市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等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围绕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开发三都澳、建设新宁德”提供持久强劲动力。
(二)基本原则。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优化政策组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县(市、区)政府要负起主体责任,细化实施意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
(三)主要目标。“十三五”期间,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左右,努力实现2020年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3%左右,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
二、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
(四)全面放开放宽落户限制。居住在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区和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达法定婚龄的子女、父母,均可将户口迁入居住地。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取得就业地认证的初级工以上《岗位技能资质等级证书》的人员、职业院校毕业生、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证书或者高等教育文凭且经中国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留学归国人员,可以按照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就业单位集体户、就业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的顺序,将本人户口迁入就业地。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要落实“先落户、后就业”的落户政策。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市内高校和职业院校学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院校学生集体户,毕业后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者迁入就(创)业地。
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自有商品房(含安置房、二手房、现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投靠直系亲属名下的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就业单位名下住房。就业单位设立集体户口的,视为有合法稳定住所,符合前述落户条件的人员可将户口迁入单位体户。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牵头
三、制定实施配套政策
(五)加大对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支持力度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立财政转移支付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在分配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等转移支付资金时,切实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保障范围,鼓励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民生支出缺口较大的困难县的财力保障。建立市、县(区)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机制,向吸纳跨地区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市、县(区)倾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
(六)建立财政性建设资金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补助机制。积极争取国家、省城市地下管廊、污水管道、垃圾处理、供水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保障性住房等各类资金。支持与农业转移人口相结合的特色小镇建设。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发改委牵头
(七)建立城镇建设用地增加规模与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数量挂钩机制。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动态评估机制,对原规划建设用地规模确实无法满足进城落户人口用地需求的,允许在不突破上级下达的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前提下,在所辖县域之间进行指标调剂,并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教育、医疗、养老等民生用地以及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必要产业用地,方便进城落户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推进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等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的二次开发利用,通过拆旧整治、零星归并、“退二进三”和提高容积率等方式,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加大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优化城镇土地利用结构和产业布局,改善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对盘活的存量建设用地优先用于保障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用地需求。对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可给予适当的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及追加其下一年度储备用地指标。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牵头
(八)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制度。积极争取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城镇发行城投债和公共停车场、配电网建设改造等专项债券。推行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大力发展直接融资,促进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发行债券、引入基金投资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争取相关债券承销主体和基金管理机构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宁德银监局、人行宁德市中心支行
(九)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对依法取得、符合规定的宅基地予以确权登记颁证,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确保农民现有宅基地用益物权权益。鼓励进城落户人员依法依规退出或转让宅基地。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国土局牵头
(十)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已进城落户农民在住房保障准入条件、保障标准、保障方式等方面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同等权利。转变住房保障方式,采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相结合,并逐步转向租赁补贴为主。加快推广租赁补贴制度,采取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补贴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通过住房租赁市场租房居住。落实住房公积金保障政策,进城落户农民可按非公企业职工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做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工作,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转移接续。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一)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以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为契机,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进城落户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保应保尽保。未稳定就业的进城落户农民或居住证持有人,按照《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宁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宁政办〔2015〕187号)规定,参加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深化医保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整合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以及城乡医疗救助职责,推进医保基金市级统筹、垂直管理。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完善全省联网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管理,按照国家、省部署积极推动医保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牵头
(十二)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为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办理当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或转移接续手续;对符合条件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人员,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及时办理领取养老金待遇手续。进城落户的农民享受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最低生活保障权利。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民政局牵头
(十三)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与当地居民同城同待遇,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努力构建与常住人口分布相适应的中小学布局。将进城落户农民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足额拨付教育经费,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严格按照《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认真审核招收的每位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学生信息,及时为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为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学籍变动提供方便快捷的便民服务。进一步健全完善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在我市参加中考中招和“异地高考”的政策,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权益。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牵头
(十四)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逐步扩大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提高服务标准,至少每3年向社会公布一次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范围。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并将居住证制作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居住证持有人变更居住地地址,新居住地住址和原居住地住址在宁德市内不同县级行政区域的,居住年限连续计算。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发改委、财政局牵头
四、强化监测检查
(十五)健全落户统计体系。加快建立健全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统计指标,准确快捷反映各地两个指标变动状况,并列入各地统计公报。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公安局牵头
(十六)强化专项检查。对各地非户籍人口特别是进城农民落户进展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督检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2018年组织开展对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的中期评估,2020年进行总结评估。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发改委牵头
(十七)强化政策效果。采取自我评估和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对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动态调整完善政策,强化政策实施效果。
责任单位:市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市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强化审计监督。将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情况和相关配套政策实施情况纳入市政府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跟踪审计范围,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有关部门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市审计局牵头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新型城镇化建设各项相关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大力度,切实抓好本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