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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屏南县公安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 |||||||||||
序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方式 |
抽查 比例 |
抽查频次 | 事项 类别 |
行使层级 | 计划抽查时间 |
1 |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状况和监督检查 |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45号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 1、易制毒化学品是否有购销、使用和出入库品种、数量、日期等记录情况;2、是否落实易制毒化学品人防、技防、物防等安全防范措施;3、仓储物品品种、数量与台账是否一致;4、是否按规定建立购销和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5、是否有管理岗位职责分工。 | 屏南县公安局禁毒部门(禁毒办、禁毒大队、派出所) |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单位 | 现场抽查 | 100% | 每年不少于2次 | 一般事项 | 县级 | 上半年:5月 下半年:10月 |
序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方式 |
抽查 比例 |
抽查计划 | 事项 类别 |
行使层级 | 计划抽查时间 |
2 | 对特种行业和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治安状况的监督检查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58号,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2.《福建省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办法》(2004年7月27日福建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公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特种行业是指旅馆业、印章刻制业、印刷业、旧货交易业、废旧金属收购业、典当业、拍卖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和机动车维修业。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规范特种行业、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执法行为,实行警务公开,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
1.是否按照要求向公安机关备案以及项目变更情况; 2.出入口、紧急通道畅通情况,安全指示、警示标志设置情况,防火、防盗设施安装情况; 3.娱乐场所是否安装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并落实有关制度和要求; 4.娱乐场所是否建立落实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安全巡查、保安配备等安全管理制度; 5.是否有淫秽色情表演、卖淫嫖娼、赌博、吸毒、贩毒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6.场所设置的包间是否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屏南县公安局治安部门(治安大队、派出所) | 特种行业和娱乐场所 | 现场抽查 | 100% | 每年不少于2次 | 一般事项 | 县级 | 上半年:5月 下半年:10月 |
序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方式 |
抽查 比例 |
抽查计划 | 事项 类别 |
行使层级 | 计划抽查时间 |
3 | 对枪支、弹药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主管全国的枪支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枪支管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监督下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枪支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对制造、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制造、配售、储存和账册登记等情况,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必要时,可以派专人驻厂对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枪支实行查验制度。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地点接受查验。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必须严格审查持枪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检查枪支状况及使用情况;对违法使用枪支、不符合持枪条件或者枪支应当报废的,必须收缴枪支和持枪证件。拒不接受查验的,枪支和持枪证件由公安机关收缴。 |
1.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主要领导负责枪支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职能部门或专(兼)职治安保卫人员,并对枪弹库治安防范设施开展经常性自查,定期对枪支进行保养、对涉枪人员进行经常性思想教育,掌握其思想变化情况; 2.枪弹库24小时专人值守和值守人员交接班情况; 3.严格执行枪支弹药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等情况,手续是否齐全,登记是否完整,有关资料至少保存3年; 4.枪弹库物防、技防设施完善牢固、运行良好,枪支弹药存放场所是否符合《枪支(弹药)库室风险等级划分与安全防范要求》(GA 1016—2012); 5.枪弹保险柜符合规范要求情况。枪弹保险柜要符合《枪支弹药专用保险柜》(GA 1051—2013)标准; 6.枪支弹药管理是否台账健全,登记内容翔实、填写规范完整,账物相符,规章制度上墙,保养擦拭制度落实,枪支、弹药保养良好,放置有序。 |
屏南县公安局治安部门(治安大队、派出所) | 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 | 现场抽查 | 100% | 每年不少于两次 | 一般事项 | 县级 | 上半年:4月 下半年:8月 |
序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方式 |
抽查 比例 |
抽查计划 | 事项 类别 |
行使层级 | 计划抽查时间 |
4 | 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 第四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
1.爆破作业现场爆破作业单位、爆破作业人员和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与公安机关许可信息是否一致,民用爆炸物品临时存放是否由专人管理看护; 2.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技防、人防、物防、犬防等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3.民用爆炸物品流向信息的查验、登记、备案、信息采集和报送情况; 4.实有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来源、登记标识与台账结存信息是否一致; 5.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警示、登记标识质量是否可靠、信息是否准确。 |
屏南县公安局治安部门(治安大队、派出所) | 爆破作业单位 | 现场抽查 | 100% | 每年不少于两次 | 一般事项 | 县级 | 上半年:4月 下半年:8月 |
序号 | 抽查事项 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内容 | 抽查 主体 |
抽查 对象 |
抽查 方式 |
抽查 比例 |
抽查计划 | 事项 类别 |
行使层级 | 计划抽查时间 |
5 | 对网吧的管理状况的监督检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
1.网吧基础资料与网吧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2.是否存在一机多人上网的情况; 3.是否存在不登、漏登、乱登或冒用他人身份证、身份信息登记上网等违背网吧上网实名制的情况; 4.网吧业主、安全员及上网人员有无制作、下载、复制、发布、传播各类有害信息。 |
屏南县公安局网安部门(网安大队、派出所) | 网吧 | 现场抽查 | 100% | 每年不少于4次 | 一般事项 | 县级 | 2月、5月、8月、11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