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ND00107-0500-2019-00046 | 文号 | 宁公函〔2019〕206号 |
发布机构 | 宁德市公安局 | 生成日期 | 2019-08-28 |
标题 | 宁德市公安局关于宁网信〔2019〕623号 “市长信箱”来信办理情况的反馈函 | ||
内容概述 | 关于宁网信〔2019〕623号“市长信箱”来信办理情况的反馈函 | ||
有效性 | 有效 |
索 引 号 | ND00107-0500-2019-00046 | ||
文号 | 宁公函〔2019〕206号 | ||
发布机构 | 宁德市公安局 | ||
生成日期 | 2019-08-28 | ||
标题 | 宁德市公安局关于宁网信〔2019〕623号 “市长信箱”来信办理情况的反馈函 | ||
内容概述 | 关于宁网信〔2019〕623号“市长信箱”来信办理情况的反馈函 | ||
有效性 | 有效 |
市政府办公室:
贵办批转宁网信〔2019〕623号关于网民邱慧敏反映“关于电动车的咨询”问题的“市长信箱”来信收悉。我局领导高度重视,指定交警支队依法依规处理。现将调查情况反馈如下:
公安部《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于2019年4月15日全面实施,所有报牌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该规范。宁德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18日在门户网站,公布《2015年宁德市合格电动车产品目录(第一批)》《宁德市合格电动车产品目录(2018年第二批)》于2019年4月15日失效。我局交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管理职责。
根据电动自行车新国标规定,所有电动自行车上牌必须要有3C认证,电动自行车需具备脚踏骑行功能,整车质量禁超55kg,最高时速不超25km,电池标称电压不超48V,电机额定功率不超过400W。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均为不合格电动自行车。
宁德市公安局
2019年8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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