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宁德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近年来,各类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等优势,逐步成为广大群众的一种主要代步工具。据不完全统计,仅宁德市中心城区电动自行车保有量就超过10万辆,其中绝大部分属于超标电动自行车。这些超标电动自行车在车速控制、制动效能和电池功率等安全性能方面存在较大问题,既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也不符合摩托车的国家标准,导致长期以来无法纳入日常规范管理范围,交通安全隐患十分突出。
2014年4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于2014年8月1日正式施行。省《管理办法》对合标的电动自行车管理作了详细规定,但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只作原则性规定,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原则,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具体管理措施。因此,需要尽快制定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全面加强规范管理工作,切实解决我市超标自行电动车交通乱象问题,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畅通、有序的交通环境。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三)《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一1999);
(四)《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标GB7258-2012);
(五)《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六)《福建省非机车管理办法》(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七)国家关于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
三、重点内容
《宁德市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办法》(送审稿)共分六章二十五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说明立法依据、超标电动自行车范围、管理原则和过渡使用期限。第二章“源头监管”主要从超标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改装、废旧蓄电池处理以及在校学生安全教育等方面赋予相关职能部门责任。第三章“登记管理”主要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牌证登记程序和管理规定。第四章“通行规定”主要规定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必须遵守的交通规则。第五章“罚则”主要规定对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的交通违法行为应该如何进行处罚。第六章“附则”主要规定《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生效时间和有权解释部门。重点条款具体说明如下:
(一)明确实行登记挂牌的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定义(即范围)。《管理办法》第二条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界定:
1.明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从机动车性能上界定)。参照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一1999)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标GB7258-2012),在《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对本办法所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定义。操作中从该款列出的4项情形即可进行甄别判断。目前在我市基本上仅凭“是否具有良好的脚踏驱动功能”这一项标准,就可以将绝大部分电动自行车认定为超标电动自行车。
2.明确将三轮、四轮电动车和燃油助力两轮车排除在这次纳入登记挂牌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范围之外(从机动车类型上进行界定)。主要是考虑到两轮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在我市数量庞大,已经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代步工具,这次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主要是解决广大群众日常出行安全问题。而三轮、四轮电动车主要用于生产运输用途,近年来为了交通安全和城市管理的需要,各地一直限制这些车辆上路行驶。如果将这些车辆纳入这次登记挂牌范围,必然导致这些不合规车辆迅猛增长,进一步增加城市交通管理难度。同时,对于主要从事营运的三轮、四轮电动车,国家在交通运输管理和税收等方面的政策规定和电动两轮自行车有较大差别,因此,在短期内难以作出统一规定。此外,燃油助力两轮车和老年代步车等其他各色各样的电动车因不符合安全要求也排除在这次登记挂牌范围之外。
3.明确是对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挂牌(从机动车购买时间上进行界定)。按照“平稳过渡、限期淘汰”的基本原则,《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可以纳入设区市政府管理的超标电动车必须属于该办法颁布(2014年4月24日)前购买的,这样才能避免之前一些设区市出现的边挂牌边销售甚至因挂牌而刺激购买销售的现象。鉴于我市《管理办法》还未出台,兼顾群众实际需求和交通管理需要,我们采取折中办法,对本《管理办法》实施之前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允许登记挂牌。在本《管理办法》实施之后,全市一律不得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工作完成之后,未经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控制超标电动自行车无限增长的势头,实现“限期淘汰”的目标。
(二)将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使用期限设定为3年。《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在征求意见阶段曾将全省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使用期限统一设定为2年,但最终还是授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根据“平稳过渡,限期淘汰”原则需要自行设定。从目前已明确设定过渡期的设区市规定看,南平、龙岩等地均设定3年。综合考虑我市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消费水平,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使用期限统一设定为3年(实际上从2014年4月省《管理办法》颁布要求各地设定过渡期至今已经过去1年)。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和城市管理的需要,同时遵照《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提出的“平稳过渡,限期淘汰”原则,我市超标电动自行车过渡使用期限也设定为3年。
(三)对超标电动自行车登记挂牌作出统一规定。《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用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向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挂牌,必须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等超标电动自行车来历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和过渡期内保险凭证四项证明、凭证。其中考虑到目前大部分电动车车主在购车时未索取发票或发票遗失,为尽可能将超标电动自行车纳入有效管理,对于超标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无法提供购车发票的,可以凭借售车企业销售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企业印章)和所有人本人有关情况的申告说明作为来历证明;售车企业也无法提供销售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的,可以凭借所有人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出具的车辆归属证明作为来历证明。以上规定,既能够放宽标准、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又可以防止一些地方和部门随意设置登记挂牌的“门槛”。
(四)实行超标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制度。在交通事故处理长期工作实践中,发现有部分超标电动自行车因为未参加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经济赔偿能力较弱,加上无牌无证不好识别,甚至有一些超标电动自行车撞人后逃逸,影响到社会安定稳定。因此,在这次制定《管理办法》时必须想方设法进行解决。南平、龙岩、三明三个设区市已明确将超标电动自行车定性为机动车,明确要求车主在登记挂牌时必须参加交强险。
为更好地发挥保险公司在分担风险、化解矛盾的功能,切实提高超标电动自行车车主事故赔偿能力,保障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登记挂牌时应当认真审核把关超标电动自行车投保的险种,重点要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要求:一是足额保障。即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范围和赔偿标准要与机动车交强险保持一致(即超标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受损的,医疗费最高赔偿1万元,死亡或伤残最高赔偿11万元,财产损失最高赔偿2000元;同时保险公司还负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二是保费控制。要求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费要低于机动车交强险保费,以减轻广大车主的经济负担。三是三年连保。考虑到超标电动自行车在3年的过渡期内不需要参加性能检测,如果只要求车主提供挂牌当年的保险凭证,以后只能通过路面查扣来落实后两年的第三者责任保险,难度太大。同时考虑到3年的保费总额不是太高,因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中规定车主申请登记挂牌必须提供“过渡期内保险凭证”,即指三年内的保险凭证。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公安交管部门可以采取限制通行等措施加强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禁止非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进入本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行驶。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超标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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