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及时抢救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员,减轻事故伤害后果,促进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社会矛盾,宁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宁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规定》。
一、出台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局、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第56号令)和《福建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制定了《宁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该暂行规定自2012年1月起实施,有效期三年,现已期满,根据暂行规定按修订要求,征求了市财政局等6家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在征求各单位修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并经宁德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二、主要内容
《宁德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规定》由总则、救助基金筹集、救助基金垫付费用、救助基金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三十五条内容组成。
总则部分主要阐述了制定本规定的依据、救助基金适用的范围、以及明确领导小组机构和相关单位的管理职责;
救助基金筹集部分规定了救助基金的来源;
救助基金垫付费用部分主要明确了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丧葬费的范围和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的对象;
救助基金管理部分规定了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职责、费用支出、依法追偿、审核财务档案以及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的职责;
法律责任部分主要对医疗机构、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及其负责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说明;
附则部分对规定中所称的受害人、抢救费用和丧葬费用做了进一步解释。
三、特色亮点
1、垫付受害人抢救费用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规定所列三种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
2、申请一次性困难补助
因道路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受伤致残或者死亡,肇事者无力赔偿,造成受害人家庭生活困难,且具有本规定所列三种情形的,受害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可以申请一次性困难救助;
3、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发生本规定三种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丧葬费用的,受害人亲属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垫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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