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居民异地补换领身份证

发布时间: 2019-08-23 15:44 来源:宁德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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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省内居民异地补换领身份证

项目类别

 行政确认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证明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的身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便利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年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未满十六周岁的中国公民,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居民身份证登记的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指纹信息、证件的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登记指纹信息。

 第四条 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准的数字符号填写。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居民身份证用汉字登记的内容,可以决定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文字或者选用一种当地通用的文字。

 第五条 十六周岁以上公民的居民身份证的有效期为十年、二十年、长期。十六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十年的居民身份证;二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发给有效期二十年的居民身份证;四十六周岁以上的,发给长期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自愿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发给有效期五年的居民身份证。

第六条 居民身份证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统一制作、发放。

居民身份证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功能,视读、机读的内容限于本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项目。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因制作、发放、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而知悉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章  申领和发放

 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九条 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迁入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 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

 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办理条件

户籍在我省,已申领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因证件有效期满、损坏、丢失,急需换补领居民身份证的,可在省内任一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采集人像、指纹信息,申请办理证件。

申报材料

 

补领居民身份证时提交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身份证件之一;换领居民身份证时交验的身份证件为旧居民身份证。

 

办事流程

 派出所受理—分县局审核,签发—市局抽检—省厅制证—分发分县局—派出所领证

数量限制

 无

办理期限

公民申领、换领、补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根据福建省公安厅便民措施,普通证身份证办理时限缩短为20个工作日;公民可以自愿选择办理加急身份证,办理时限缩短为10个工作日;办理身份证的同时可以申请办理临时身份证,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根据国务院会议精神,首次申领二代居民身份证免费;根据省财政厅文件要求(闽财综〔2007〕25号)对有效期满换领、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的每证收取费用40元;临时居民身份证工本费为每证10元。

办理机构

 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受理地址

 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8:00--12:00、14:30--17:30(冬季)、15:00--18:00(夏季)(节假日除外)

联系方式

 全市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户政部门咨询服务电话

蕉城7195540/7195640 东侨2056099 霞浦8710650 古田3834067 屏南8967096 寿宁5524310 周宁5634589 柘荣6196338 福安8980612 福鼎2195120

监督投诉

 0591-87093291、1238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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