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登记管理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4-02-28 09:10 来源:宁德公安公众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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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德市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登记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实施方案》修订背景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方便残疾人生产生活出行需求,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按照市委领导在“四下基层”信访接待活动中的批示要求,切实解决残疾人“出行难”问题,建立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登记管理机制,不断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升文明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结合宁德电动化“先行者”的实际情况,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参照其他地市的经验做法,市公安局、市残联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共同研究起草了《宁德市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登记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二、《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实施方案》根据《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条件做出详细规定。申领对象应当具有宁德市户籍;十六周岁以上;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下肢确有残疾、上肢功能健全,能够正常操纵残疾人电动轮椅车;无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疾病或身体缺陷。

(二)《实施方案》对车辆类型做出详细规定。根据国家标准《电动轮椅车》(GB/T12996-2012)规定,车辆应当是由电能驱动的电动道路型轮椅车,符合电动道路型轮椅车外形尺寸,仅乘载1人,如下图:

  

(三)《实施方案》对车辆申请注册登记条件和流程做了详细规定。申领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牌证,应当在申领人住所所在地车辆管理所办理,申领人向车管所提供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和注册所需材料,经实车查验合格后,业务窗口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车牌与行驶证。

(四)《实施方案》规定了驾驶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车通行的相关规定。

(五)根据《福建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实施方案》试行有效期为2年。

咨询单位: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联系电话:0593-1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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