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酒驾醉驾违法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公综〔2022〕11号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局属相关部门:

现将《全市公安机关酒驾醉驾违法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主动公开)

宁德市公安局  

 2022年1月14日

 


市公安机关酒驾醉驾违法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酒驾醉驾违法综合治理能力,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踊跃提供酒驾、醉驾违法线索,依法打击酒驾、醉驾违法行为,坚决防范和遏制涉酒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举报宁德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道路上(高速公路除外)发生酒驾、醉驾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

第三条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查获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上路行驶,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酒驾)或“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醉驾)标准,并依法出具处罚决定书的,依据此办法给予举报人奖励。

公安机关自行组织的酒醉驾集中统一行动不接受群众举报。

第四条  仅接受举报人通过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的方式,不接受其他渠道的举报。

举报人举报时,应尽可能详细地提供发生酒驾或醉驾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车辆类型、车辆号牌号码以及车辆行驶方向等情况,并提供6位数字随机组合而成的密码作为领取代码,由110指挥中心负责做好记录。

第五条  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接到举报人举报后,立即通知辖区值班民警赶赴现场处理。

第二章 奖励标准

第六条  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酒驾或醉驾线索,查获该违法行为并依法出具处罚决定书后,按以下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查获驾驶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即酒精浓度达到20毫克/100毫升以上(含本数),未达到80毫克/100毫升的),每案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二)查获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即酒精浓度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含本数),以血检结果为准),每案奖励人民币2000元。

第七条  对举报线索实行首报奖励机制,对多人举报同一起酒驾或醉驾行为的,只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接警时间为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内知悉的;

(二)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三)举报内容已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或查处的;

(四)举报的行为经查证不属实的;

)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九条  举报人提供的酒驾或醉驾线索符合奖励条件的,办案单位在作出处罚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对事项的真实性和必要性进行书面审核后提出奖励对象和金额,按照各级公安机关财务报销制度进行审批,通过审批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无法通知的,应当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布。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办案民警领取奖金通知后30日内,与办案民警联系并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因举报人联系电话无法接通或者联系方式变更导致无法通知的,举报人应当在媒体发布信息后60日内,主动联系公安机关领取奖金。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可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领取等方式发放奖金,举报人领取时需向办案民警简述举报线索内容,并提供6位数字的领取代码。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时,领取人须携带举报人授权委托书连同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简述线索内容,并提供6位数字的领取代码。

第四章 经费保障及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各级公安机关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予以保障,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交警支队应当建立完善举报奖励档案,做到“一案一档”“一人一档”“专人保管”,同时做好汇总统计工作。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举报材料严格保密,保障举报人安全,对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信息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四)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人民群众举报违法犯罪线索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法律的保护。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安机关将严厉查处,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具体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