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联合开展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应用的通知
宁公综〔2019〕408号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教育局、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国资委(国资办)、市场监管局、税务局、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邮政管理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自然资源分局、经济发展、建设局、教育局、房管局:

2017年1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省民政厅《关于实施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7〕18号),部署开展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工作。经过近两年的努力,全省已制定统一的标准地址编制规范,建立全省集中统一的标准地址库,全面落实辖区实有房屋走访摸排,规范编制标准地址,全面安装换发二维码门牌,为标准地址社会化、智能化应用奠定坚实基础。根据省公安厅、教育厅、工信厅、民政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国资委、市场监管局、税务局、通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等十二个厅(局、委)《关于联合开展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应用的通知》(闽公综20195号)精神,为进一步细化工作职责,拓展建立我市一体化的标准地址应用体系,有效提升我市社会治理、民生服务水平,现就联合开展全市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应用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目标

按照“尊重历史、科学设置、统一规范、共建共享”的原则,依法依规对我市楼门标志进行清理整顿、规范命名及换发二维码楼门牌,建设标准地址数据库。建立楼门标志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数字化的长效管理机制,实现从源头管理到共享共用全流程一体化运作;建立二维码门楼牌智能服务平台,满足民众、政府对信息查询、定位、更新、管理等方面的需求,为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提供统一的标准地址服务;规范地名地址管理,保障门楼牌信息统一、互动、同步更新与基础网格相结合的精细化门楼牌管理;为智慧城市建设和应用提供数据支撑,为推进我市智慧城市建设和创新社会治理打下坚实基础。

二、明确职责分工

政府有关部门在开展行政管理事务中,涉及对房屋地址进行登记管理时,应当应用标准地址,不得在标准地址之外创设非标准地址。

(一)民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名规划和地名命名、行政管辖划分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名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公安机关:结合日常工作及时掌握辖区房屋底数,根据民政部门命名的地名、分配的门牌号段,按规范细化编制标准地址,落实地址标注、房屋相片采集、数据质量维护,管理地址信息服务平台。积极配合房屋建设单位或个人做好标准地址及二维码编制服务工作,及时将标准地址及二维码无条件提供给建设项目相关单位,为梯位牌、户室牌的制作安装提供便利。开展行政管理和案件办理时,涉及房屋地址登记的,应用标准地址作为登记地址。交警部门制作交通标识牌时使用标准地名。

(三)自然资源部门:及时公布批准后的国土空间规划,发放不动产权证时使用公安机关编制并正式启用的标准地址作为不动产登记地址。

(四)住建部门:依法指导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切实履行责任,由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明确梯位、户室等统一采用二维码门牌,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后联系项目所在地派出所及时编制标准地址,施工单位严格按图施工安装,监理单位切实督促落实到位。应用不动产登记标准地址作为出租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备案地址。

(五)教育部门:逐步推广以标准地址作为依据,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划定招生范围等业务。

(六)工信部门:在推进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制订实施行业技术规范等工作中,应当积极推广、应用标准地址。

(七)市场监管部门:应用标准地址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地址。

(八)税务部门:应用标准地址作为纳税单位税务登记地址。

(九)国资监管部门:指导所出资企业及下属子企业涉及地址使用时应用标准地址。

(十)通信管理部门:指导电信、移动、联通等通信运营商在为群众办理基于固定网的电信业务时,应用标准地址作为用户登记地址,并推动将唯一性地址编码挂钩用户账户。

(十一)邮政管理部门:鼓励寄递企业推广使用标准地址作为收寄件地址、网点登记地址。

三、明确工作措施

(一)建立共享共用平台

统一依托地址信息服务平台落实标准地址的跨平台、跨区域、跨部门信息共享,通过订立标准化数据服务接口,实现公安、民政、教育、工信、自然资源、住建、国资、市场监管、税务、通信管理、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现有业务系统与地址信息服务平台无缝对接,确保“一源采集登记、多方共用共享”。

(二)建立日常维护手段

公安、民政、教育、工信、自然资源、住建、国资、市场监管、税务、通信管理、邮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及所主管、监管行业、企业的工作人员,在开展日常工作时,发现房屋地址缺失、编制错误和门牌损毁、遗失、缺漏的,应当及时反馈到地址信息服务平台。

公安机关责任民警在接到问题反馈后,应当及时上门查验,属于标准地址缺失的,应当及时补编;对标准地址编制错误、项目登记不准的,应当及时更正;属于门牌损毁、遗失、缺漏的,应当及时提请民政部门补制安装。

民政部门、公安机关应当根据《福建省地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加强对涂改、玷污、遮挡、移动、擅自拆除、损毁、盗窃门牌行为的巡查发现和依法处罚力度。

(三)建立保障机制

二维码门牌制作、安装经费由县(市、区)财政予以保障。各级公安机关和民政部门应当加大对标准地址二维码管理工作的实地检查和督导,建立数据倒查、实地抽查等制度。在具体实施中,各地可根据实际制定工作细则,开展标准地址管理应用。 

宁德市公安局     宁德市教育局    宁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宁德市民政局     宁德市财政局    宁德市自然资源局

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宁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宁德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       宁德市邮政管理局

2019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