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德市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登记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宁公规〔2024〕1号
各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残疾人联合会、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全市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登记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宁德市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登记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各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公安局              宁德市残疾人联合会

                           

                           宁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30日


宁德市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

登记管理实施方案(试行)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方便残疾人生产生活出行需求,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宁德电动化“先行者”的实际情况,现就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管理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相关职能部门作用,建立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管理机制,切实保障残疾人代步出行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提升文明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

二、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下肢确有残疾。 

三、车辆类型

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轮椅车》(GB/T12996-2012)规定的电动道路型轮椅车。

四、注册登记

(一)符合国家标准的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按非机动车进行管理,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非机动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二)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所有人应当向其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1.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2.销售发票等来历证明;

3.车辆出厂合格证;

4.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所有人下肢残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材料、查验车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核发号牌;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四)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号牌应当安装在车辆后端的中间位置,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五)鼓励登记上牌的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参加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

五、转让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让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让登记的,应当核查原所有人及现所有人身份证明、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现车辆所有人下肢残疾证明、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转让协议,查验车辆,当场予以办理。

六、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所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或者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七、注销登记

已登记的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车辆报废或灭失的;

(二)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三)车辆因故不在我市辖区内使用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核查所有人身份证明、报废回收证明或灭失情况说明及承诺书,收回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号牌、行驶证。

八、其他登记规定

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补领、换领。

已注册登记的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被盗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被盗抢证明、凭证,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被盗抢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发还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业务。

九、使用规定

(一)上道路行驶的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应当按规定悬挂号牌,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

(二)驾驶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不得擅自改变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座椅等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

(四)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仅限于16周岁以上下肢残疾的残疾人代步使用。

(五)驾驶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车辆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六)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载物不得超过车辆外廓尺寸。

(七)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不得搭载乘员或从事营运活动。

(八)符合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通行的其他规定。

十、部门职责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工作。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生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三)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出具申请人下肢残疾证明并做好服务管理工作。

(四)其他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残疾人电动道路型轮椅车的管理工作。

十一、附则

本方案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2年。